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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头条新闻市民提问:他们离婚了 我能要回抚养费吗?最新消息

发表于:2024-06-11 作者:29汽车网编辑
编辑最后更新 2024年06月11日,大洋网讯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债权请求权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如借款纠纷,诉讼时效一般为两年)。但是,未成年人的抚养费请求权是否属于普通的债权请求权?是否也应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呢?今天的两则案例为您解析相关法律问题。 案例1 儿子追索4年前的抚养

大洋网讯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债权请求权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如借款纠纷,诉讼时效一般为两年)。但是,未成年人的抚养费请求权是否属于普通的债权请求权?是否也应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呢?今天的两则案例为您解析相关法律问题。

案例1

儿子追索4年前的抚养费获支持

徐某(女)和丘某(男)结婚后,于2001年6月18日生育儿子丘小(化名)。后因感情破裂,徐某和丘某于2012年12月15日经法院判决离婚,并判决丘小由父亲抚养,母亲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但由于丘小患有轻度抑郁症,丘某拒绝抚养他,因此丘小一直跟随母亲生活。由于母亲徐某患病失业在家,母子俩的生活非常窘迫。2015年,丘小向法院起诉,要求父亲丘某支付2013年1月至2015年7月的抚养费共计3.1万元。

丘某认为,离婚后将丘小留在其母亲徐某身边是情势所逼,因为丘小就读的学校离以前的住处很近,所以他主动搬出,把房子留给了丘小和徐某。他让出房屋的行为,已是分担了丘小和徐某的租房开销,故不同意支付抚养费。

法院审理认为,离婚后,丘小实际一直由徐某携带抚养,根据公平合理原则,丘某就应参照离婚判决负担每月1000元的抚养费用。丘某主动让出房屋的行为,属于自主处分自己的财产,不能由此减免其应负担抚养费的义务。未成年人的抚养费请求权基于父母子女的特殊亲属关系,涉及未成年人的生计问题,是法律对特殊身份关系的保护,一般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故判决丘某一次性支付抚养费3.1万元。

案例2

女儿索要9年前的抚养费获支持

皮某(女)和孙某(男)是夫妻关系,婚后于1999年1月10日生育女儿孙小(化名)。皮某与孙某共同抚养孙小至2006年12月止。后皮某以“外出务工挣钱供孙小读书”为由离家外出下落不明。2015年5月皮某因涉嫌重婚罪被抓,通过警方侦查,孙小和父亲孙某才得知皮某于2006年12月离开家后,并没有外出打工,而是和本县另一个村的村民肖某同居生活,并生育了一儿一女。事发后,皮某曾主动找孙某协商过孙小的抚养费事宜,并答应愿意承担孙小自2007年1月至2015年的部分抚养费,后皮某又以经济能力有限未能兑现。于是孙小诉至法院,请求皮某给付其成年之前的抚养费12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皮某与孙某系夫妻关系,依照婚姻法之规定,二人均有抚养孙小的义务。皮某自2007年1月离家外出至今,确未尽到抚养孙小之法定义务。而抚养费系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所必须的费用。因此,孙小请求皮某支付抚养费的理由成立,只是请求的抚养费数额过高,法院认定每月300元为宜,故判决皮某需一次性给付孙小抚养费合计3.2万余元。

法官说法

抚养费请求权以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为宜

法官表示,由于抚养费请求权具有人身属性,涉及未成年人的生计问题和父母子女的特殊亲属关系,并不同于一般的债务追索,权利的行使受到权利人认知与行为能力、道德观念、确认父母子女关系等诸多因素的限制。如果严格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旦超过则可能败诉,势必会影响未成年子女的生计,所以,基于维护公序良俗、人格尊严以及保障未成年子女基本生存权益的考虑,抚养费请求权以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为宜,从而体现法律对特殊身份关系的保护。

但这种不适用也不应当是永久性的,抚养费的主要功能是保障未成年人或无法独立生活子女的健康成长。当子女已成年后,抚养费的法律目的已不存在,其法律功能随之丧失,不具有保护利益,所以建议追索抚养费的权利主体应排除成年子女或已具备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记者 何小敏 通讯员 刘晓丽 杨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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