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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头条新闻贵州省高院发布5起抗拒执行典型案件最新消息

发表于:2024-06-10 作者:29汽车网编辑
编辑最后更新 2024年06月10日,央广网贵阳8月4日消息(记者孟海 王珩)近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5起抗拒执行典型案件。据悉,为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贵州省各级法院依法采取了各种措施,尤其是针对有财产而拒不履行的失信被执行人,各地法院纷纷出台包括联合信用惩戒

  央广网贵阳8月4日消息(记者孟海 王珩)近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5起抗拒执行典型案件。据悉,为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贵州省各级法院依法采取了各种措施,尤其是针对有财产而拒不履行的失信被执行人,各地法院纷纷出台包括联合信用惩戒、执行信息化建设等在内的各项措施,向“老赖”亮剑。5起案例具体包括:

  卢某荣拒不执行生效裁判文书涉嫌犯罪被拘留案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皮某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顺市西秀区法院(2011)西民初字第8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2月13日向西秀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卢某荣、卢某刚给付张某某、皮某某合伙出资款人民币814083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1899元、申请执行费10764元。

  西秀区法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卢某荣、卢某刚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二人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卢某刚有打米加工设备一套,现居住的房屋属于家庭财产,此外无其他财产。

  根据查明的情况,西秀区法院依法对卢某刚所有的大米加工设备一套查封后委托评估,因申请执行人不愿交纳评估费,并明确表示不要该套设备,使评估执行工作未能进行。西秀区法院查明,2013年6月至7月期间,卢某荣在西秀区农村信用社塔西分社、么铺分社、太平分社等发生多次资金交易,交易额高达数百余万元。法院遂依法决定对被执行人卢某荣司法拘留十五日。由于案件尚未执结,法院已将其涉嫌犯罪行为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典型意义: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却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且将大量资金转移,逃避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将受到法律的惩处。

  陈某拒不执行生效裁判文书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案

  2015年2月16日,兴义市人民法院于作出(2014)黔义民初字第013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陈某某、白某某共同偿还刘某某借款本金190万元及利息30万元;陈某对上述款项中的50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人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28400元,公告费600元,。

  2015年7月8日,兴义市法院依法受理刘某某申请执行陈某某、白某某、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因无法找到三被执行人下落,依法向三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同年12月,兴义市法院干警多次到被执行人陈某家中,留置送达了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及到庭履行义务的传票。

  2016年2月24日,经兴义市法院多次传唤后被执行人陈某到庭,其均以生效判决有误、借款金额不实为由拒不履行义务,拒不申报个人财产。兴义市法院依法对其采取拘留十五天的强制执行措施,之后,兴义市法院查明陈某有大型汽车一辆、挂车一辆,经查上述二车分别登记于兴义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二车均是以融资租赁合同形式购买,实际所有权并非公司所有。陈某于2016年3月将大挂车以189000元的金额予以转让,挂车的登记证书、发票、购置税完税凭证也是由陈某出具领条后领走。

  2016年4月15日,兴义市法院通知被执行人陈某到庭,再次向其送达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并向其释明拒不申报个人财产、虚报财产的法律后果。但陈某仍坚持其无可供执行财产,并在财产申报表中“交通运输工具”、“一年内财产变动情况”等项下均填写为“无”。因其虚报财产,兴义市法院依法对其采取拘留十五日的强制执行措施。拘留期间陈某认可大型汽车、挂车转让协议、领条系其书写,车辆以189000元金额予以转让。4月19日,兴义市法院依法将陈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移送兴义市公安局,公安机关依法将陈某刑事拘留。2016年5月11日,陈某家人主动履行了陈某应当承担的部分义务503045.53元。

  典型意义:案件执行中,相当一部分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被执行人想方设法、极尽所能规避执行、抗拒执行,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对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特别是企图以虚报财产、转移财产、隐匿财产等行为逃避执行的老赖,唯有打出“拒执罪”这记重拳,才能对其形成最强有力的震慑。

  黄某某拒不执行生效判决文书被司法拘留案

  2016年5月26日,清镇市法院对一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判决的被执行人黄某某司法拘留15日。次日,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一起民间借贷案件顺利执行完毕。

  2014年10月16日,黄某某与贵阳市清镇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额贷款公司)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协议约定黄某某向小额贷款公司借款60万元,由贵州某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第三方无限连带责任担保,并以其所有车辆作抵押担保。协议签订后,小额贷款公司按约向黄某某发放贷款,而黄某某在借款到期后未还本付息,小额贷款公司遂诉至法院。清镇市法院于2015年11月6日作出民事判决,并于同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小额贷款公司申请执行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了解到,黄某某同时担任该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经对两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查询,发现两被执行人在银行开户虽多,却没有存款,随后查到黄某某名下有大量的房产均被限制查封。2016年2月26日,执行法官到贵阳车管所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三辆小汽车,随后通知被执行人领取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承诺2016年4月底还清全部欠款。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清镇市法院决定对被执行人黄某某拘留15天,并纳入失信人被执行人名单。2016年5月26日对黄某某实施了拘留。第二天,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款项791920元(其中包括本金、利息、执行费、迟延履行金)。该案全部执行完毕。被执行人表示悔过,法院对其提前解除拘留措施。

  典型意义:依法采取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是体现法院执行的强制力,推动解决执行难的一项有力举措。对有能力履行而拒不自动履行的当事人,坚决依法采取惩戒措施,迫其履行。今年以来,全省法院开展反规避抗拒执行行动,加大依法制裁力度,全面压缩规避执行行为的存在空间,快速有效地执结了一大批案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采用网络查控方式执行湖南娄底市某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6年5月31日,安顺市平坝区法院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平坝县某公司申请执行湖南省娄底市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34万余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72775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法院于2016年6月2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到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湖南省娄底分行开设有账户,且该银行账户上的存款足以清偿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人的债务。2016年6月3日执行法官通过网络查控系统依法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在中国工商银行湖南省娄底分行银行账户存款425411.27元。2016年6月29日法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依法裁定扣划上述银行账户存款至法院执行专户。申请执行人于今年7月7日领走全部案款,案件顺利执结。

  典型意义:加强信息化手段的运用是切实解决执行难的关键因素。本案执行法院运用网络查控系统及时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并迅速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及时顺利将案件执结,极大地缩短了办案时间,提高了办案效率,彰显了司法权威。

  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查控覃某暴力抗拒执行案

  罗某与覃某系夫妻关系, 2016年5月31日罗某以长期遭受家庭暴力为由到荔波县法院起诉,要求与覃某解除婚姻关系。荔波县法院受理该案后,多次电话通知覃某领取应诉法律文书,而覃某多次打电话、发短信侮辱和威胁承办法官。2016年6月7日覃某到法院领取应诉法律文书时又当面侮辱和威胁荔波县法院干警,撕毁应诉法律文书、损毁办公用品。随后,覃某逃往外地。

  荔波县法院领导高度重视此次暴力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恶性事件,依法作出拘留被告覃某十五日的决定。由于被告覃某逃往外地并且不接任何电话,荔波县法院执行局协同相关部门迅速对被告覃某所在位置进行手机定位,锁定其在平塘县客度镇某村。荔波县法院与平塘县公安局、法院等单位协作于2016年6月12日对被告覃某实施抓捕,因被告覃某不断移动位置,执行局用“位讯通”软件定位,最终将其锁定并予抓捕。

  典型意义:“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一直困扰执行工作。荔波县法院执行局借助当地移动、联通、电信部门的力量,通过信息技术准确定位,对逃避执行的被执行人布下天罗地网,使其无处逃身,值得推广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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