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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头条新闻万科之争应向何处去?最新消息

发表于:2024-06-10 作者:29汽车网编辑
编辑最后更新 2024年06月10日,法律的功能主要是管住行为的底线。要想得到预期的商业结果,还必须尊重其他当事人以及有关第三方的合法权益与合理关切。“和气生财”才是正常的商业思维 苗壮 最近,一则传言称,在深圳市政府的协调下,万科、华润、宝能、深铁等相关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虽

    法律的功能主要是管住行为的底线。要想得到预期的商业结果,还必须尊重其他当事人以及有关第三方的合法权益与合理关切。“和气生财”才是正常的商业思维

    苗壮

    最近,一则传言称,在深圳市政府的协调下,万科、华润、宝能、深铁等相关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虽然万科在第一时间就站出来辟谣,但这则传言的广泛传播就足以表明社会各界对于万科之争前途的关注与忧虑。

    这也让人不禁思考,万科之争将向何处去?

    各有优势 势均力敌

    无论兵战还是商战,其结果不但取决于客观的利益关系和力量对比,还取决于主观的战略指导和策略运用。前者属于“知”的范畴,后者属于“行”的范畴。我们首先分析知的问题。

    在万科控制权之争中,主要的制约因素包括以下行为主体的利益、目的、目标与力量、手段、资源。

    首先,直接当事人,主要是宝能、华润、万科管理团队;间接当事人,主要是深铁;直接利益相关方,主要是万科的中小股东、员工、客户、债权人、供应商等;间接利益相关方,主要是主管部门、监管机构、地方政府以及所有关心万科的发展、市场的稳定乃至我国经济改革与法制建设进程的各界人士。

    直接当事人的主要目的无非是最大限度地掌握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其中,宝能的优势主要是第一大股东地位;华润的优势主要是第二大股东地位、董监事会席位及其央企身份;管理团队的优势主要是第四大股东地位、董监事会席位、管理能力及其“白衣骑士”的潜在影响。

    如果“华宝联手”,管理团队就有可能在股东大会上处于劣势,甚至最终失去其在董监事会以及管理体系中的优势。这首先取决于“华宝联盟”是否稳固。管理团队的最后手段无非是“集体退出”。这对公司的短期绩效与长期发展都能产生重大影响。

    考虑到上述因素,直接当事人之间大体上势均力敌。在这种情况下,其他各方的态度至关重要。

    作为间接当事人,深铁的主要目的无非是取得足够的公司股份并以此掌握一定的实际控制权。除了万科管理团队,深铁的潜在影响还在于主管部门以及地方政府等方面的支持。他们可以通过谈判、协调、调解等方式施加影响。

    顾名思义,直接利益相关方的利益与公司的利益直接相关。其中,中小股东的主要利益在于股票的价格与走势,员工的主要利益在于就业与收入,客户的主要利益在于房产的质量、品牌、服务,债权人的主要利益在于债权的安全性、收益性、流动性,供应商的主要利益在于商业机会与销售收入等等。他们可以通过投票、检举、诉讼、买卖股票、买卖房产、调整信用评级、修改合同条款以及诉诸舆论等方式施加影响。

    此外,所有关心万科的健康发展,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居民的就业与收入,政府的税收,资本市场的稳定、规范与发展,公司治理与收购的健康发展乃至中国经济改革与法制建设进程的各界人士都是间接利益相关方。他们主要通过社会舆论施加影响。上述舆论对直接当事人的形象、声望、品牌、“人脉”等许多方面都能产生重大影响。其中,主管部门、监管机构、地方政府等还可以通过询问、约谈、调查、处理、协调、调解等方式施加影响。

    在这场争夺中,当事人不但需要考虑自身与其他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还需要考虑所有利益相关方的态度。只有这样,才能正确判断形势。

    化“敌”为友 争取共赢

    归根到底,控制权之争属于利益之争。一般来说,只要没有违法违规等行为,上述利益之争就是正常的市场行为。问题在于,法律的功能主要是管住行为的底线。要想得到预期的商业结果,还必须尊重其他当事人以及有关第三方的合法权益与合理关切。“和气生财”才是正常的商业思维。

    从这样的商业思维出发,各方当事人的最优选择是化“敌”为友、争取共赢。商战不是兵战,点到为止即可,没必要以命相搏。

    “共赢”的前提是共同利益。对所有当事人以及利益相关方来说,公司价值最大化就是最大的共同利益;对有关当事人来说,更为现实、紧迫的共同利益则是避免“两败俱伤”。在各方大体势均力敌以及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下,如果不能适可而止,就有可能产生难以预料的结果。

    万科之争已经持续一年之久了,各方当事人都有必要反思。

    管理团队方面,对于收购方的个人评价是否恰当?关于收购行为的“恶意”等说法是否妥当?对于民营企业取得万科股份的态度是否合理?在收购方主动沟通示好的情况下“拒人于千里之外”是否可取?在重大资产重组策划过程中与其他股东的沟通是否有效?

    宝能方面,提议罢免全部董事是否可行?仅就自身利益而言,此举对股价及其走势影响如何?对管理团队态度影响如何?假如最初只是提议填补董事空缺、调整个别人选,情况又会如何?

    华润方面,在诉讼程序以外单方面公告有关专家学者的法律意见书是否妥当?

    那么,还有没有可能化“敌”为友?

    事实上,无论在友好收购还是敌意收购中,当事人都往往“谈谈打打”“打打谈谈”。友好收购如果谈不成,还有可能转化为敌意收购。敌意收购谈不成,也有可能转化为友好收购。这些都是市场交易的常态。应当辩证地看待这个问题。

    要想化敌意收购为友好收购,必须争取共赢。这既要解决态度问题,又要解决方法问题,首先要解决态度问题。应当互相尊重、设身处地、统筹兼顾。

    在方法上,有必要进行“原则性谈判”(principled negotiation)。这是一种以商业结果为导向的谈判,目的在于解决问题,通过友好协商实现互补共赢。

    总之,从共赢的目的出发,通过有效沟通,实现协同效应。“整体大于部分之和”。

    在上述“原则性谈判”中,有关当事人需要解决两大实质问题:资产重组与董监改组。两者密切相关,需通盘考虑。

    资产重组事关公司发展战略与所有权结构大局。从公司价值最大化出发需要考虑,相关资产的注入是否有利于公司的长期发展?以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上述资产是否有利于形成更为均衡的股权结构?现有的方案有无改进余地?除此之外有无更好的方案?

    董监改组事关公司控制权结构与经营管理大局。从公司价值最大化出发需要考虑,在宝能已经入股以及深铁有可能入股的情况下,实际控制权如何调整才能与新的所有权结构相匹配?如何客观评价管理团队的价值?如何继续发挥其在经营管理中的作用?

    谈判的前提是“停火”。为此,有关当事人应尽快停止各种“敌对行为”。这样做谁也不会吃亏:谈不成再“打”嘛。

    赢得“战争”难,赢得和平更难。“兵凶战危”、“自古知兵非好战”。能否最终化“敌”为友,实现共赢,是对有关当事人智慧和意志的考验。但是,无论万科之争的结局如何,有关当事人的得失如何,其中的经验和教训都是全社会的宝贵财富。在这个意义上讲,中国赢了。

    (作者系清华大学法学院特聘教授、中国商法学研究会理事,历任西门子中国首席律师、拉法基中国法务副总裁等职,并著有《美国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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