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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头条新闻“黄”梁一梦终觉醒——“电子黄金”幌子下的非法传

发表于:2024-06-02 作者:29汽车网编辑
编辑最后更新 2024年06月02日,【编者按】 连日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部署下,省金融办会同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及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联合全省金融业、保险业等行业,通过多种形式的活动,在省内各地广泛开展了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活动的政策宣传,市民防范意识进一步提高,及时掌

  【编者按】

  连日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部署下,省金融办会同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及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联合全省金融业、保险业等行业,通过多种形式的活动,在省内各地广泛开展了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活动的政策宣传,市民防范意识进一步提高,及时掌握了经济社会发展而呈现出的新型非法集资手段。

  宣传活动未完待续,百姓对于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防范意识更不会随着宣传活动的结束而止步不前。今日,本报《经济与法》刊发第二期防范非法集资系列报道,敬请关注。

  几年前,江苏省无锡市发生了一起以投资“电子黄金”为诱饵的非法集资案件,不少市民为获取高额收益不惜投下血本,如此“诱惑”只为吸引投资人自觉跳入犯罪集团设下的圈套中,结果不但损失惨重,一些主要参与者还因组织参与活动而走上了犯罪道路。

  案情回顾

  2006年8月的一天,江苏省无锡市市民施某、蔡某在一家酒店与丁某会面,了解投资“电子黄金”有关事宜,两人向丁某交纳了1600元,注册成为会员,由此,一起以投资“电子黄金”为名的非法经营活动拉开序幕……

  操控“电子黄金”投资游戏的,是所谓的美国电子黄金投资集团,该集团以互联网为平台,虚拟“电子黄金”币,吸收会员,发展下线,以9个月为一个投资周期,每天向会员支付高额收益,对发展下线会员的投资者发放奖金。短时间内,集资活动波及四川省、江苏省、广东省、河南省等17个省市,在全国共发展会员4万余名,吸纳会员资金近2亿元人民币。

  在无锡市,蔡某发展了张某成为会员,张某又发展了吕某。此后不到半年的时间内,施某、蔡某、张某和吕某4人直接或间接在当地发展了“电子黄金”下线会员200余人,购买“电子黄金”币707万元,并非法牟取数额不等的利益。另外,2006年12月至2007年1月间,蔡某还参与了“电子石油”投资活动,在无锡市发展了20余名“电子石油”会员,并将这些会员的投资资金人民币102万元汇往上线,非法牟利人民币3万元。

  作案手段

  1.借投资“黄金”做幌子。近年来,黄金投资日益受到老百姓的青睐,加之一些银行也推出了非黄金实物的“纸黄金”投资业务,犯罪分子利用了百姓热衷投资黄金的心理,打出所谓的“电子黄金”概念,并鼓吹“国家鼓励境外投资”,声称“可以代客境外理财”来迷惑百姓,获取人们对一个虚拟概念的信任。

  2.高收益低门槛做诱饵。投资“电子黄金”的会员每天可获得投资额1.2%至1.7%不等的高额返利,月收益高达30%以上,如果发展其他人成为“电子黄金”会员,还可获得被介绍人投资额10%至15%不等的奖金,直接介绍7人以上的将获得2%的对等奖金。如此“疯狂”的奖金,使投资会员获得的年收益率高达300%以上,几十天就可收回投资,极具诱惑性。此外,成为“电子黄金”投资会员,只需交纳1600元,门槛很低,“成功了可以迅速赚钱,万一失败损失也不大”,从而导致投资者抱着试试看的心理积极参与。犯罪分子利用这一心理,迅速诱骗群众成为会员,并利用高额收益和每天返利的“甜头”一步步将其引入深渊,最终越陷越深。

  3.虚拟空间做平台。犯罪分子借助网络这一虚拟空间,广告宣传在互联网上铺开,资金往来依靠电子转账和网上支付,整个操作流程实现了全网络化,极易迷惑群众。另外,其网站服务器先后设在韩国和美国,逃避了国内有关部门的监管和打击。

  案件查处

  2006年12月,江苏省无锡市公安机关接到了当地工商部门转来的“电子黄金”匿名举报线索,称有人利用美国佛罗里达州电子黄金国际集团的网络平台,以“电子黄金投资”为名从事非法集资活动。在查处过程中,无锡市委、市政府召集市公安、国安、信息办、人民银行、银监局等部门负责人会商,采取措施查清美国电子黄金投资集团会员在无锡市的支付结算方式、交易金额及资金去向,防止类似交易发生;同时,24小时监控美国电子黄金投资集团网站,及时掌握网址变动等新情况,控制无锡地区犯罪嫌疑人银行账户。2007年5月31日、7月6日,无锡市公安局分别逮捕了施某等4名涉案人员。

  2007年12月,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检察院对4人公诉,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审理。法院认为,施某等人参与的“电子黄金”(“电子石油”)投资活动系传销活动,且明知发展的下线越多,所取得的佣金和对等奖金就越多,可以看出被告人不仅是为了投资,获取非法利益的犯罪故意明确,且扰乱了市场秩序,情节严重,4名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非法经营罪。另外,4人之间通过相互介绍参与非法经营活动,具有非法经营“电子黄金”的意思联络和犯罪故意,系共同犯罪,判处施某、蔡某、张某和吕某犯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三年、二年六个月和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分别处以一定数额的罚金和没收有关违法所得。

  案件警示

  近年来,如“电子黄金投资”这类网络非法传销类集资活动越来越多,此类非法集资活动极具诱惑性,犯罪分子往往利用投资起点金额小、回报高和周期短等特点,抓住投资者的心理,并利用上线发展下线的传销模式,短期内就能骗取巨额资金,一旦网站关闭,投资者将索钱无门,损失惨重难免。

  法官表示,本案与传统非法集资案的最大不同之处在于,其采取了虚拟的“电子黄金”概念操作,“玩”的只是概念游戏,主要犯罪分子明显存在诈骗故意。事实上,只要稍加调查和询问,便能获悉“电子黄金”投资是否属实合法,但一些投资者却无法自拔。因此,通过虚拟网络参与投资活动的风险更大,广大投资者务必睁大眼睛审慎参与,避免上当受骗。

  值得一提的是,目前我国法律未将非法集资活动参与者定为违法或犯罪,但如果在个人投资的同时还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他人参与集资活动,即使并非活动的发起者,也有可能构成犯罪。本案施某等4人便是这种情形,他们并非美国电子黄金投资集团的发起者,而是无锡市本地参与者,但在投资过程中却大量发展下线和旁支会员并从中获利,扰乱了市场秩序,造成了较大损失,最终受到法律的惩处,令人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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