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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头条新闻电瓶爆炸致女子殒命火灾 父母告电动车厂商最新消息

发表于:2024-06-02 作者:29汽车网编辑
编辑最后更新 2024年06月02日,电动自行车的电瓶半夜在屋内突然爆炸从而引发火灾,小娟不幸身亡。事发后,其父母将电动车生产商天津泰丰小鸟电动车业有限公司告上法院,索赔死亡赔偿金等150余万元。昨日此案在朝阳法院王四营法庭开庭审理,法院当庭追加电瓶生产商超威电源有限公司为被告。

  电动自行车的电瓶半夜在屋内突然爆炸从而引发火灾,小娟不幸身亡。事发后,其父母将电动车生产商天津泰丰小鸟电动车业有限公司告上法院,索赔死亡赔偿金等150余万元。昨日此案在朝阳法院王四营法庭开庭审理,法院当庭追加电瓶生产商超威电源有限公司为被告。

  女子半夜殒命火灾

  昨天,原告郭先生称,涉案电动车2011年8月购买,女儿小娟每天骑它上下班。郭先生说,去年10月16日凌晨3时,他和妻子被爆炸声惊醒,随后传来小娟的呼喊。“我们推开房门想救她,但瞬间被大火灼伤、无法入内。等消防人员将火熄灭后,小娟已经死亡。”据悉,当晚小娟照常将电动车的电瓶卸下放在屋里充电,没想到半夜引发爆炸。朝阳公安消防支队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该火灾原因为充电电瓶电器故障所致。

  郭先生夫妇认为,被告有责任保证其在市场流通的产品不存在危及人身或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现因该产品电器故障原因导致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作为产品生产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为此,要求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和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143万余元。此外,赔偿购买电动车费用2300元和火灾造成的房屋财产损失8万余元。

  车辆厂商称电瓶已换

  “公司既不是电瓶生产者,也不是销售者。”天津泰丰公司表示,该事故是因电瓶故障引发的,但电瓶上并无“小鸟”标志,故不能证明是该公司产品。原告购买电动车当日配置了电瓶,至今使用已超过四年,而电瓶的使用寿命为两到三年。

  此外,泰丰公司并不生产电瓶,电瓶是销售者按照消费者的自由选择而安装的,与该公司无关。

  追加电瓶厂商为被告

  昨天,法院当庭追加电瓶生产商超威电源有限公司为第二被告。超威电源表示,虽然超威电源与小鸟电动车之间存在供货的合作关系,但公司并非唯一供应商。另外,原告应已更换过电瓶,由此也不能证明涉案电瓶是该公司生产。

  “火灾事故具体是何种原因导致,无法直接从事故认定书中得出结论,需法庭进一步查明。”该公司代理人还认为,公司生产的电瓶符合质量标准。根据原告的描述,事发时应该是先起火再爆炸。通过还原现场可以分析出,充电器电源线的短路是造成火灾的直接原因,故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庭审最后,法庭决定对涉案电瓶是否存在质量缺陷问题进行检验。

  (北京晨报记者 颜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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