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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头条新闻4S店代金券“遗失不补” 工商部门:霸王条款最新消

发表于:2024-06-02 作者:29汽车网编辑
编辑最后更新 2024年06月02日,四川在线消息(胡成俊徐朝江四川日报记者伍力)南充市民王先生购车时,4S店赠给他价值2万元的维修费和1万元机油的代金券,但未使用时已遗失。该4S店冻结该3万元消费,并拒绝为其办理补券手续。工商质监局部门调查认为,该4S店的这种行为属“霸王条款”。6月16

  四川在线消息(胡成俊徐朝江四川日报记者伍力)南充市民王先生购车时,4S店赠给他价值2万元的维修费和1万元机油的代金券,但未使用时已遗失。该4S店冻结该3万元消费,并拒绝为其办理补券手续。工商质监局部门调查认为,该4S店的这种行为属“霸王条款”。6月16日,记者从南充市顺庆区工商质监局潆溪工商质监所了解到,代金券“遗失不补”条款属于“霸王条款”,经调解该商家已为消费者补办并赔礼道歉。

  2014年,王先生在位于顺庆潆溪的某汽车4S店购车时获赠2万元维修费和1万元机油的代金券,因保管不慎,他将上述共计3万元的代金券遗失。随后,4S店冻结了上述3万元的消费并拒绝为其办理补券手续。王先生认为,该4S店的这种做法不妥,涉嫌“霸王条款”,要求讨回公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该4S店工作人员回应,这家4S店曾经在开业时,为达到招揽客户的目的,曾根据上级经销商统一安排确实为早期在该4S店购车的客户赠送过一定数量金额的代金券,且在每一张赠出的代金券上标注有“遗失不补”字样。消费者代金券遗失,店方根据代金券上的约定,拒绝提供相关服务是履行合同条款行为,并无不妥。

  潆溪工商质监所调查后认定,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同时,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作为经营者的汽车4S店根据代金券上约定的“遗失不补”条款,拒绝为消费者办理补券手续及提供相关服务是无效约定,属“霸王条款”。最终,4S店为消费者办理代金券补办手续,并赔礼道歉。

  工商质监部门提醒,“遗失不补”是持有会员卡、代金券等的消费者经常遇到的烦恼,其作为一条“霸气”的规定,在不少服务行业中存在。“本卡不退、不记名、不挂失、不换卡、不换现、遗失不补”等都属于“霸王条款”,这些条款已经侵害了消费者的财产权利。对于这类卡片在办理之前就应当和店家协商好后续的处理问题,并且保留好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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