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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头条新闻河南3人非法使用窃听专用器材作弊获刑7个月最新消息

发表于:2024-06-10 作者:29汽车网编辑
编辑最后更新 2024年06月10日,法晚深度即时(稿件统筹 朱顺忠 实习生 尚妍)法晚记者(微信公号ID:fzwb_52165216)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网站获悉,近日,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利用微型拍照器材、微型耳机等工具进行考试作弊的案件,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使用窃听专用器材

  法晚深度即时(稿件统筹 朱顺忠 实习生 尚妍)法晚记者(微信公号ID:fzwb_52165216)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网站获悉,近日,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利用微型拍照器材、微型耳机等工具进行考试作弊的案件,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使用窃听专用器材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2013年6月15日上午,被告人王某某伙同纪某某、宗某某、郭某某三人均判处刑罚)预谋后,携带窃听、窃照专业器材在平顶山市卫东区社会保障局附近,同崔某某等10余名考生签订了平顶山市卫东区考试作弊合同,并向考生提供了微型耳机等作弊器材。2013年6月16日上午,王某某以考生名义进入考试考场,用微型拍照器材将考卷拍照传出考场,由其寻找的“枪手”解答后利用“QQ”分别传给隐藏在平顶山市新华路小学、建东小学、五条路小学、雷锋小学考场附近的纪某某、宗某某、郭某某等4人,将答案利用微型耳机等作弊器材传给考场内的考生崔某某等人作弊。经河南省特种器材技术鉴定中心鉴定微型耳机等作弊器材属于窃听专用器材。

  近日,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利用微型拍照器材、微型耳机等工具进行考试作弊的案件,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使用窃听专用器材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法晚记者(微信公号ID:fzwb_52165216)获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规定,结伙在事业单位考试中非法使用窃听专用器材进行作弊,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使用窃听专用器材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采纳。鉴于王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亦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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