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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头条新闻广州NGO诉番禺城管局拒信息公开最新消息

发表于:2024-06-02 作者:29汽车网编辑
编辑最后更新 2024年06月02日,为了解广州餐厨垃圾如何处理,广州本地NGO“宜居广州”向广州市城管委及各区城管局提交信息公开申请。其中,番禺区城管局认为其“无法说明申请的政府信息与自身科研特殊需要有关”,两次拒绝公开相关信息。 4月5日,“宜居广州”对外宣布:已就此向法院提起

  为了解广州餐厨垃圾如何处理,广州本地NGO“宜居广州”向广州市城管委及各区城管局提交信息公开申请。其中,番禺区城管局认为其“无法说明申请的政府信息与自身科研特殊需要有关”,两次拒绝公开相关信息。

  4月5日,“宜居广州”对外宣布:已就此向法院提起两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番禺区城管局答复违法和不作为行为违法。两起行政诉讼案均定于6月2日在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宜居广州”负责人在接受财新记者电话采访时称:餐厨垃圾在城市生活垃圾中占比达到一半左右,既难以处理,又是垃圾资源化利用的重点。作为关注“垃圾”的环保机构,“宜居广州”希望研究广州餐厨垃圾分类量、转运量及处理方式,并因此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交了信息公开申请。

  各部门回复情况不一。其中广州市城管委、天河区、荔湾区、南沙区、白云区的城管局等均向其提供了申请公开的信息。但“宜居广州”先后两次向番禺区城管局递交信息公开申请,其回复均为:该材料是以“宜居广州生态环境保护中心”名义发布,无法说明申请的政府信息与自身生产需要、生活需要及科研特殊需要有关,因此拒绝公开信息。

  “宜居广州”方面称:为证明具有生产需要及科研需要,该机构已向番禺区城管局提交了机构登记证书以及开展餐厨垃圾调研的项目协议书。其中登记证书的业务范围包含:进行理论研究,提供环保咨询和服务。

  就此次行政诉讼,“宜居广州”负责人称,希望通过司法途径来了解:在政府信息公开中,需要提交的“特殊需要证明”究竟是什么;机构或个人是否对政府信息具有“特殊需要”,应由谁来评判。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盈科律师事务所邱恒榆是本案原告方的代理律师。他在接受财新记者电话采访时称:上述条例保障了公民的知情权,但该条例中对“特殊需要”缺乏细致说明,这一条款成为诸多部门拒绝信息公开的理由。

  4月5日下午,番禺区城管局在其官方微博上回应称:该局已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如期书面答复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提起行政诉讼是其法定权利。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张丽颖的论文《政府信息公开“三需要”的现实操作》显示:2012年至2013年,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曾以 “政府是否不当设置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前置条件”为标准展开调研。调研结果显示:政府设置前置条件的随意性较大。

  在上述调研中,诸多申请人对“特殊需要证明”材料的规定不胜其烦。他们被反复“提问”:你申请这个信息是做什么用,有没有证明文件,有的甚至被要求就其证明科研需要的相关材料加盖公章;有时即使提供了相应申请目的和用途的证明文件,也未必能得到肯定的答复。

  2007年4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布之时,时任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的张穹曾在新闻发布会上明确:该条例的制定和实施,“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此外,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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