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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6岁伤口被撒盐女孩案宣判:孩子生母被判2年4月

发表于:2024-06-11 作者:29汽车网编辑
编辑最后更新 2024年06月11日,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 年3 月份,被告人汪某某在砀山县嘉乐星KTV唱歌时与在该歌厅上班的被告人刘某某相识,不久两人同居生活,被告人刘某某的女儿小花(2009 年1 月10 日出生)也与其共同生活。 2015 年8 月至10 月,被告人刘某某、汪某某在砀山县烟厂宿舍30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 年3 月份,被告人汪某某在砀山县“嘉乐星KTV”唱歌时与在该歌厅上班的被告人刘某某相识,不久两人同居生活,被告人刘某某的女儿小花(2009 年1 月10 日出生)也与其共同生活。
 
2015 年8 月至10 月,被告人刘某某、汪某某在砀山县烟厂宿舍303 室同居期间,在管教小花的过程中,两人多次采取用毛巾捂嘴、绳子绑、电线抽、开水烫手、烟头烫、木棍敲打等手段虐待小花,致小花右手掌、臀部、背部等多处受伤。两名被告人还用在被害人小花被打烂的伤口处撒盐、抹辣椒等方式进行折磨。经砀山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小花的伤情为轻伤一级。
 
法院:两人均系自首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刘某某在管教未满十周岁的儿童过程中,故意伤害未成年人身体健康,致被害人小花轻伤一级的后果,其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
 
被告人刘某某、汪某某的辩护人均提出刘某某、汪某某系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刘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派出所,后如实供述了其主要犯罪经过,应认定为自首;被告人汪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均予以从轻处罚。
 
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赔偿10万元的请求,经查,因被害人小花被打伤后,已由两名被告人为其治疗,并支付了相应的医疗费用。
 
法院审理期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并通过其诉讼代理人提交了徐州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通知单、病史录,被害人小花2016 年2 月22 日在徐州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治疗,预交金额2000 元,但未提交实际治疗的结算费用等有关证据。法院认为,对于被害人提出要求被告人赔偿10万元的主张,现无证据证实,对该主张不予支持。可待治疗的费用实际产生之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宣判后,两人当庭表示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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